• 你听说过最高额保证吗?本文带你了解

  • 2023-08-14行业新闻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最高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01 决算期间

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最高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决算期间

02 清偿期间

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最高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最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清偿期间

03 保证期间

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

总结:

最高额保证在本质上仍为保证,同样具有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等特征。与普通保证不同的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务,而非特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