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货】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2024-01-30企业新闻

之前小编为大家带来过连带责任与独立的区别,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就为大家浅析一下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责任保证~

 

 

一:保证责任方式概念

 

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主合同履约纠纷,在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履约约定,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保证责任方式概念

 

二:保证担保人的责任保证风险

 

先诉抗辩权

 

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没有。所谓先诉抗辩权,即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责任保证方式下,债权人的索赔顺序应首先为债务人,其次为保证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债权人的索赔优先顺序,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保证人,具体由债权人具体。因此,选择不同的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风险也不同。

 保证担保人的责任保证风险

 

三:两类保证责任在《民法典》公布后的最大的变化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

 

原先《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如果只是在借款凭证中签字而并没有注明是承担什么保证方式或注明的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远远大于一般保证的。

 

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是对《担保法》第十九条彻底的修改,通俗来讲就是保证人以后如果只在借款凭证中签名,那么只用承担一般保证便可以。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个相当不利的境地。

《民法典》公布后的最大的变化